教育局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加入國家安全條件,指學校進行採購時,應在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列明如果供應商的行為或活動,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學校就有權取消供應商資格;如果繼續僱用有關承辦商,將不利於國家安全,學校可以立即終止合約。

指引又指,學校各級人員必須有效防範及制止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或活動,應運用專業判斷,保持高度靈敏度,審慎評估採購的每個階段,可能涉及的潛在國安風險或問題。

朱國強:加強學校維護國安的監督屬好事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朱國強表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港人普遍已知悉要維護國安,認為在學校層面加強監督是好事。他說,如果供應商聲稱自己沒有違反國安法,但事後發現與事實不符,責任應該在於供應商,而非學校,相信不會增加校方的壓力。他又指,有人提出,曾經違反國安法的市民,將不能再從事與學校有關的工作,與政府一向主張給予更生人士機會的做法有矛盾,他希望當局通盤考慮,研究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