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引入公司遷冊制度,便利非香港企業遷冊來港。當局計劃修訂《公司條例》,訂明申請遷冊的公司要符合誠信要求,須遵從《公司條例》就本地公司註冊的所有規定,不能用作非法用途,有違公眾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司必須真誠作出註冊轉移申請,而不是意圖借此欺騙公司債權人;公司須要按原本註冊地的法律規定,就公司申請遷冊取得成員同意。公司亦必須要有能力償付申請遷冊日後12個月內到期的債項,並無進行清盤等。
公司註冊處處長會獲賦權處理公司遷冊申請個案。當局指,遷冊程序不應影響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如果公司在香港賺取利益,就要按法例繳付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