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建議修訂《香港大學規程》,加入「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作為其中一項可由校長交由紀律委員會處理的投訴。校方指,已參考其他組織和院校的類似規定,多間本地大學和海外大學,例如伯明翰大學、倫敦大學學院、愛丁堡大學等,都有類似規定。

另外,紀律委員會的組成程序亦有修訂,目前紀律委員會,是由教務長由「教務委員會小組」委出3名成員,以及由「學生小組」委出2名成員組成,兩個小組都有20人。港大建議將兩個小組的成員數目增至30人;「教務委員會小組」改為「教師小組」,讓所有教授級人員都可參與;「學生小組」改由教務委員會委任,而不再由學生會評議會委任。

相關修訂將於明日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立法會將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處理,預料新規程在10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