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引入公司遷冊機制,便利非香港公司將註冊地遷來港,善用本港營商條件和專業服務。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時表示,正聯同公司註冊處、稅務局及金融監管機構,研究早前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釐清遷冊對公司運作、稅務責任及合規要求等方面的影響。他期望,盡早開始制訂銜接安排,讓更多境外公司透過簡便快捷的途徑,毋須經複雜和昂貴的清盤或法院程序,都可無縫遷冊來港。他說,遷冊過程並不會影響公司的法律實體身份、已訂立的合約、財產、權利、特權及義務等,政府原則上會盡量擴大機制適用範圍,不會對相關公司施加經濟實質測試要求。
政府傾向不為公司提供遷冊誘因
委員會副主席、金融服務界李惟宏關注,政府會否提供經濟上的誘因,例如豁免首年費用或降低整體成本等,以減少阻滯,吸引更多企業遷冊來港。許正宇回應指,從發展角度,政府傾向不提供利誘安排,希望依靠香港本身的優勢及宏觀政策,讓企業得益,不會因為「踩兩邊」而「蝕章」,例如考慮修訂《税務條例》,避免企業因遷冊而要雙重課稅等,形容這類措施反而更實際及直接。
申請資格方面,若公司原註冊地並無相關法律規定,就要有最少75%成員同意遷冊,而相關決議亦要有最少21日通知期。許正宇表示,諮詢期間有意見提出,21日時限太嚴謹;他說,如果相關意見在原則上沒有問題,又較多涉及行政方面的安排,政府會考慮放寬,盡量配合業界需要。
另外,公司獲發遷冊證明書後,須在60日內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選委會界別陳仲尼表示,60日期限與新加坡做法一致,質疑香港的安排不夠吸引力,建議政府放寬。公司註冊處處長鄧婉雯回應指,做法是要盡量避免同一間公司,同時在兩個地方註冊;但亦有持分者反映,部份公司需要向原註冊地提交香港發出的證明書,才可於當地撤銷原有註冊,因此處方需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