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員承認收取賄款,換取向貸款公司董事洩漏警方運作事宜,以及未經許可下試圖向同袍借貸,他早前承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2項罪名,沙田裁判法院早上將案件押後至10月4日判刑,以讓控方申請被告以控方證人身份,在同案另一被告審訊中作供。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29歲的被告蘇靖峰,案發時駐守沙田警區田心分區,被指在前年6至10月先後接受貸款公司「鷹富資本」一名董事16筆貸款,合共逾1.3萬元;他向對方透露警方運作事宜,包括一宗案件的調查進度,以及掃蕩派對房間的準則。另外,蘇靖峰亦未經許可,向小隊另一名警員索取約1萬元貸款,但遭拒絕。

案中第二被告,即貸款公司董事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下周二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