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修例針對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判定被告無須答辯,並獲准無罪釋放時,律政司可就該判定提出上訴,有關條文會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佈指定日期起實施;至於針對在3名國安法法官審理的國安案件,控方可就無罪裁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有關做法會在憲報刊登當天實施。

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控方會在可行範圍內,盡快提出上訴,又稱陪審團有機會隨時間忘記案情,影響裁決,因此拖延上訴對控方沒有好處。他又強調,修例只是賦予控方上訴權力,令上訴庭有機會檢視判定,至於原訟庭是否有法律錯誤,就由上訴庭決定,不會有濫用情況。針對國安法案件,林定國表示,上訴待決期間,有必要維持被告現狀,以免被告潛逃,其他上訴機制亦賦予法院羈押或批准被告保釋的權力,並非強制羈押。

新民黨容海恩認為,有關修訂具必要性和正當性,在現行制度下,如果法官有明顯法律錯誤的判斷,也沒有上訴機制,修例可堵塞漏洞,彰顯法律公義。民建聯葛珮帆表示,有聲音指修例「一定要告到入罪」是別有用心的誤導,批評外國刻意抹黑。她又表示,只要上訴時間未屆滿,上訴法庭推翻命令,發還重審不違反「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新思維狄志遠表示,今次修例敏感和複雜,必然引起社會關注,期望草案通過後,政府加強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