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發時16歲的男生,被指2019年參與抗議《禁蒙面法》,期間以電筒照射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其後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早上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原審裁判官對被告作出的定罪裁決及刑罰,被告需在勞教中心服刑。
終審法院:上訴庭採用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在判詞指,被告用電筒照射警員時,正有大批群眾在現場聚集,而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作出受禁行為的對象,全部都指向警員,認為拒絕聽從警方警告並繼續逗留在現場的人士,都是正在集結。法官指,上訴庭錯誤採用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是偏袒被告,認為就算被告與其他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有不同意圖,都並非必要元素,裁定被告用電筒照射警員行為,已經構成「參與」的行為及意圖。
被告麥永華被控在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連同其他人非法集結。律政司指,被告從其他人手上接過電筒,反映是集結一同行事,不同意高院上訴庭指,被告可能出於貪玩而使用電筒的講法,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