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涉嫌披露一名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投訴詳情,為自己招攬事務律師生意謀取私利,早前被廉署拘控,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法官譚思樂批評被告的不當行為,損害公眾利益,更破壞了醫委會的投訴制度,削弱公眾對制度的信心,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65歲的劉慧兒,本身是事務律師,2012至2018年間擔任醫委會業外委員。案情透露,一名病人於2015年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嫌專業失德,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到2017年首次審議有關投訴,被告在審議前接獲相關材料,之後向社協一名社區組織幹事披露病人的個人資料及投訴詳情。社區組織幹事再與病人會面,病人其後聘用被告代表他向被投訴醫生提出民事申索。被告所屬律師行到2019年向病人發出發票,要求支付72萬元,當中58萬元律師費支付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