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多區有大規模衝突,在灣仔多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涉及10人的案件,當中8人早前否認控罪,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7人被裁定罪成,包括案發時年僅13歲的男生,另一名案發時17歲女生則脫罪。罪成7人須還押至下月16日求情,以索取3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的教導所報告,下月26日判刑。

辯方爭議13歲男生在法律上「無犯罪能力」,暫委法官梁嘉琪在書面判詞指,案發時各區經常出現遊行並演變為暴力衝突,獲傳媒廣泛報道,被告不會對此一無所知,亦不會誤解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合法;被告有意識身穿黑色衣物,戴上頭盔和防毒面具,並携帶扳手和雷射筆,出現在暴動範圍,認為被告必定知道行為嚴重不當,亦肯定他有犯罪能力。他同時被控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亦都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