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涉在Facebook帖文公開2019年11月反修例示威期間,西灣河開槍警員的資料,違反法庭的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視法庭,早上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1天,緩刑1年,被告需支付5萬元訟費。
 
36歲被告李柏納在2020年6月,於Facebook轉發有關匿名令的新聞,並在帖文公開開槍警員的全名。律政司一方表示,被告被捕後承認帖文由他轉發,反映他知悉法庭頒布的命令,是故意挑戰法庭;又指律政司早於去年12月向被告送達傳票,但被告延至今年4月才承認責任,令人質疑被告的悔意,期望判處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要索取法律意見,才會延至4月承認責任,強調被告在被捕時態度合作,承認是Facebook帳戶及手提電話的持有人,獲釋後亦已經第一時間刪除帖文,希望法庭判處緩刑;辯方又稱,被告轉發匿名令的新聞,但不清楚有關命令詳情,法官高浩文隨即反駁,指「從標題已經可得知」。

法官在書面判決時指,被告轉發的文章標題明確表示頒布匿名令,足以證明有關違法行為屬故意。法官又指,信納被告是品格良好的人,相信今次是單一事件,雖然被告的帖文為公開,但引起的反應少,加上被告在社交平台上並非擁有很多粉絲的名人,不存在加刑因素,相信若被告由現在起遵守法庭命令,重犯機會低。

法官又提到,今次案件是律政司處理有關違反警員起底禁制令及匿名令的最後一宗案件,希望透過今次案件向大眾表明在使用互聯網或社交網站時,要遵守法庭命令及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法庭早於2019年10月頒布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起底」警務人員。同年11月發生西灣河警員連開三槍事件,涉案警員及其家人獲批匿名令。

與李柏納同案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以及另外兩名男子早前已經判刑,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另外兩人分別被判囚21日及28日,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