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12月區議會選舉,更新針對候選人、政府部門、民意調查組織和公眾人士的選舉活動指引,主要因應《私隱條例》新設有關「起底」條文,提醒個人和組織,條文適用於選民登記冊所載的選民個人資料。

署方指,任何人在未獲選民登記冊所載選民,即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相關的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披露可能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傷害,或造成實際傷害,均屬違法,兩罪分別可被罰款最高10萬和100萬元,最高監禁刑期分別為2年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