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正檢討《僱傭條例》下「418」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初步提出4個方案,諮詢勞資雙方意見。現時「418」規定下,僱員如果受僱於同一僱主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滿18小時,法律上就屬於「連續性合約僱員」,可享有有薪年假和病假等福利;消息指,勞工處初步建議,改以4星期為計算工時的基礎,並提出4個工作時數的門檻,分別是72小時、68小時、64小時和60小時。

勞工處回覆查詢時指,勞顧會正討論相關規定,政府預計今年內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及諮詢意見,並視乎有關發展,開展法例修訂工作。

根據統計處前年發布的數據,在非政府機構工作的僱員中,有20.3萬人屬於非「418」的僱員,佔整體僱員6.9%。當中15至19歲的青年佔最多,有6成4,其次是年滿60歲的長者,有1成2。如果按行業分析,這類僱員較多來自零售、住宿及膳食服務。

工會:冀將門檻訂為4周60小時 商界憂加重負擔

勞聯主席林振昇指,過去有僱主會要求「打長工」的僱員,每4個星期減少工時,以逃避支付福利的責任,認為修訂可以減低僱主「走法律罅」的誘因。他又認為,如果將門檻,訂為4星期內工作滿72小時,就與現行安排分別不大,希望可以降低門檻至60小時,涵蓋更多兼職工人。

稻苗飲食專業學會會長徐汶緯認為,可將門檻訂為4星期內工作滿72小時,如果降低門檻,將會加重經營成本。他又指,目前正值復常初期,加上通關後不少人外出旅遊和北上消費,食肆也難以加價減輕負擔。

「418」的規定自1990年起,已經實施,過去勞顧會和立法會都曾經討論不同方案,包括取消規定、按比例計算僱傭福利,以及降低工時門檻,例如將「418」改為「416」,但過去政府都指議題複雜及涉及實際操作問題,最終不了了之。到去年《施政報告》,政府提出會檢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