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理大學生呂世瑜,因案件被界定為「情節嚴重」,早前在區院按國安法要求被判入獄5年,不獲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開庭處理。
辯方:判決對被告不公
辯方律師認為,規定《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判刑不少於5年的做法,對被告做成不公,舉例2名被告被控同一項控罪,情節相同,但無論被告有無認罪,悔意或其他求情因素,都會被判同樣刑期,做法是明顯不公。
辯方又認為,規定會令法官判刑時的處境兩難,應如何在判詞中反映求情因素,認為如為符合規定而提高量刑起點再減刑,做法並不正確。
控方:判刑需有阻嚇力 求情因素平衡
控方不同意對被告做成不公,並以謀殺案為例子,指考慮嚴重性,不論情節,都一律判處終身監禁。控方認為,法庭判刑時要有阻嚇力,達到懲治及防範的目的,要與求情因素平衡。控方又指,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國安法第33條有關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文,不包括認罪,被告不應獲減刑。
終審法院5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