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理大學生呂世瑜,因為案件被界定為「情節嚴重」,即使認罪亦不獲全數三分一減刑,終審法院早上一致駁回他的刑期上訴,被告需繼續服刑。

終審庭:國安法量刑框架非起點幅度 被告認罪不屬減刑因素

法官在判詞指,《港區國安法》按被告犯案角色及案情情節嚴重性制定量刑框架,條文是強制性,要判處指定幅度内的刑罰,認為被告爭論量刑框架只是量刑起點的幅度,主張是站不住腳。
 
法庭又不接納被告爭議國安法3種下調刑罰的情形並非盡列無遺,指國安法並不容許與條文無關的減刑因素,上訴人適時認罪,不屬減刑因素。
 
呂世瑜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法院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原本打算扣減的三分之一期下判監3年8個月,但法官同意控方當時提出的觀點,按《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罪行最低刑期為5年,最終判處他入獄5年。呂世瑜在2020年9月被捕,之後一直還柙,扣除假期至今已經服刑超過3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