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因披露一名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投訴詳情,為自己招攬事務律師生意謀取私利,早前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半。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被告,利用公職獲取的資料成功取得生意,即使只涉及一宗,亦不能容忍。

65歲的劉慧兒,本身是事務律師,2012至2018年間擔任醫委會業外委員。案情透露,一名病人於2015年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嫌專業失德,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到2017年首次審議有關投訴,被告在審議前接獲相關材料,之後向社協一名社區組織幹事披露病人的個人資料及投訴詳情。社區組織幹事再與病人會面,病人其後聘用被告代表他向被投訴醫生提出民事申索。被告所屬律師行到2019年向病人發出發票,要求支付72萬元,當中58萬元律師費支付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