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還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的男囚犯,串同妹妹行賄一名懲教署職員,換取對方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運入收押所內,2人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6個月和3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男被告是案件始作俑者,而妹妹是協助角色,2名被告夥同犯案,案情嚴重,判監是唯一選擇。
案情指,35歲男被告吳天文及31歲女被告吳樂澝,在去年5月至8月期間,向一名駐守荔枝角收押所的二級懲教助理,提供3筆合共逾一萬元的賄款,將眼鏡、打火機、香煙、筆記薄及文具等物品,經涉案懲教助理,帶入收押所後轉交吳天文,事件被廉政公署揭發起訴。
同案另一被告,35歲懲教助理金永勤,亦被控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再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