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下午裁定前民陣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提出同性婚姻平權上訴部份得直,裁定政府並未履行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替代框架,違反人權法,並暫緩有關命令兩年,讓政府有時間以行政或立法方式履行有關義務。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以三比二達成有關裁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贊同政府有義務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替代框架,其中李義和霍兆剛在判詞中指,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訂立同性民事結合的框架,涵蓋的範圍不盡相同,有些民事結合的權利和義務與傳統婚姻無異,只是名稱不同,但亦有些的權利範圍較窄。

三比二達成裁決 裁定政府未履行替代框架義務

兩名法官指出,有必要為穩定的同性伴侶關係,訂立替代法定認可,以滿足他們的基本社會需要。法官在判詞舉例, 一對生活多年同性伴侶,其中一人入醫院,另一方可能因為無一個被認可的關係,而被拒絕探病,或參與決定醫療決定。兩名法官亦認為欠缺這種替代法定認可,的確會被視為歧視貶低同性伴侶。

不過首席法官張舉能對此持相反意見,指雖然很多人認為不但為同性伴侶利益,即使為香港作為一個包容和國際城市,都有必要承認同性關係,但他認為法庭並不應就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好處和壞處,表達任何意見,認為這是政府和立法機關的事務。

終審庭給予21日時間,讓與訟雙方就裁決下的濟助作進一步陳詞。

法官: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

至於岑子杰同時爭議香港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以及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違憲,終審法院駁回兩項爭議的上訴。5位法官一致同意,《基本法》第37條和《人權法》所賦予的婚姻自由權利,僅限於異性婚姻,又指一般的平等權利與婚姻自由權利並不一致,上訴人不能以平等為由,主張對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

張舉能指出,是否允許或承認同性婚姻,是取決於政府和立法機構,而目前兩者均選擇不承認,指除非法院賦予《基本法》第37條更廣闊的解釋,闡釋成涵蓋同性婚姻,否則不承認同性婚姻就是香港憲法的立場。

判詞:婚姻自由權利僅限於異性婚姻

至於上訴人爭議,香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違憲,判詞指出,同性伴侶能否婚姻締結是一個根本有效性的問題,應該根據各方婚前所在地的法律而定,但在香港現行的法例下,沒有人具有法律能力去締結同性婚姻,因此岑子杰的紐約同性婚姻在香港亦缺乏根本有效性,無法被承認。

岑子杰於2013年在美國與丈夫註冊結婚,但不獲港府承認。他早前提司法覆核挑戰政府違憲,兩度被裁定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