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男女被控在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在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其中2人早前認罪,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下午在區域法院,6人被判監47至63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指,案件的暴力程度嚴重,雖然沒證據證明各被告實際使用過暴力,但身處現場就是以支持及鼓勵的方式,壯大示威者的聲勢,又指事件並非偶發性,示威者在現場排成人鏈、傳送物資,又多番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令附近一帶交通癱瘓,有店舖更完全被焚毀,屬有預謀及一定組織性,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

法官又批評,示威者在理大事件發生期間,透過討論區,呼籲大眾於11月18日在各區組成戰線,意圖分散警力,營救理大內的示威者,是聚眾滋事,一心與警員對抗;而事後現場一片狼藉,遺下大量雜物、石油氣罐、玻璃樽等,更有地面的渠蓋被揭起,令附近的居民感到驚慌,示威者的所作所為,明顯構成極大危險及威脅,事件發生在人煙稠密的地方,若情況不受控,造成的危險是難以估計。她又指,當時警方和示威者人數懸殊,場面極之暴力,事件亦造成4名警員受傷,若不是穿上保護裝備,相信有可能造成更嚴重的人身傷害,認爲本案的嚴重性不比梁天琦案低。

法官:已傾盡人力物力處理 未能即時審理完全可理解

對於辯方求情時指出,控方的檢控工作延遲,而部分被告於審訊初期已承認案情及主動承認刑責,節省法庭不少資源及時間,又指被告一旦入獄,將會難以照顧家人。法官引述案例指,延誤本身並非求情因素,指2019年同時間有大量暴動案件湧現,有超過200人被捕且分拆成17宗案件,警方、法庭已傾盡人力物力處理,未能即時審理是完全可以理解,亦批評被告入獄是咎由自取。

案情指,示威者當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集結,並用兩傘等物件築起防線,向警方投擲雜物及至少251枚汽油彈,回擲催淚彈,及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6名被告中,首被告梁少明,同時被裁定管有一枝雷射筆罪成。

警方指,案件中合共拘捕213人,分拆成17宗法庭審訊,今天是第11宗案件判刑。至今合共已經有165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