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女去年6月4日凌晨在全港多區以噴漆塗鴉燈柱及電源箱,先後噴上逾200個寫上「六四」字樣的塗鴉,3人早前承認8項刑事毀壞罪,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160至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形容案情有相當嚴重性,各被告在不同地方刑毀,其中1人更再度犯案,但考慮到他們及早認罪及有悔意,背景報告正面,決定酌情給予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3名被告年齡均22歲,包括任職舞台工人的楊源碩及吳嘉倩,以及任職售貨員的陳鈺喬,其中楊源碩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2名女被告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