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高等法院拒批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提出上訴,向上訴庭提交額外上訴理據,指原審法官評估臨時禁制令的效用時,未有恰當考慮多項事實,包括行政長官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發出的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律政司又指,雖然《港區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和《國歌條例》的規定廣泛有力,但不少人使用假名傳播這首被用作煽動「港獨」的歌曲,增添調查困難,以致《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只有少數相關案件獲法庭審理,欠缺威懾作用。
律政司批評法官指「教育可能是更有效的工具」,是缺乏理據,與現實脫節,忽視禁制令預防罪案的性質。律政司亦指,法官錯誤考慮《港區國安法》第20條,有關分裂國家罪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而禁制令是因應《港區國安法》第21條,有關煽動分裂國家罪而提出,相關刑罰較輕。
針對法官指禁制令會製造「寒蟬效應」的講法,律政司指,禁制令只是加強目前法例的威懾效果,更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禁制令亦列明任何人要有犯罪意圖或認知,才屬於違法,不認為從事合法活動的人會有「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