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4歲警署警長,被控未經許可向三名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約44萬元,並在廉署調查期間妨礙司法公正,又欺詐警察儲蓄互助社共逾8萬元。他承認11項控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2個月。

案情指,被告黃志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未經許可從2名前下屬接受5筆共33萬元的貸款,並分別向前下屬及上司索取3筆共約11萬元貸款,但遭拒絕。被告又指使一名下屬刪除與他借貸相關的電話信息,再指使下屬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另外,被告於2020年9月向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時,訛稱自己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調查發現,他當時欠下未償還債項超過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