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本月向公屋租戶發信,要求申報有否持有物業,以打擊濫用公屋的情況。房屋署長羅淑佩表示,將分階段處理全港約80萬戶公屋戶,首階段為8.8萬戶,主要是入住2至8年的住戶,超過10年的住戶早前已透過「富戶政策」申報,會按照原來的機制處理,估計拒絕上報的情況不多。署方會在月中會再作提醒,若審視個案並多番跟進後仍不交表,會發出遷出通知書。
羅淑佩又表示,下一輪發信會在明年4月左右,租戶將要每2年申報1次情況。如果租戶申報已經持有物業,房屋署不會懲罰,但將須要1個月內搬走;她指公屋可令有需要的人士有「安身之所」,改善生活條件,如果租戶本身已擁有住宅,就不應佔用珍貴的公屋資源。
當局研上門向長者派發申報表格 或透過關愛隊協助
房屋署助理署長鄧馮淑妍指,申報將會分5批,預計最後一批在2025年10月完成,之後每兩年進行申報,至於目前的18萬戶長者戶,預計明年10月會要求他們上報有關居住情況。羅淑佩指,考慮到部分長者不經常外出,屆時會研究上門派發表格,並透過屋邨辦事處和關愛隊協助。
租戶須如實申報 否則將有法律責任
羅淑佩又指,如果租戶透過公司持有物業,要視乎租戶在公司的角色,決定跟進行動,舉例如果租戶是公司董事或老闆,就必須要申報相關物業;但如果公司由多人共同擁有,而物業不可能用作居住用途,就可酌情處理。她強調,租戶須如實申報,如果作出虛假陳述,將有法律責任。
對於有意見認為,不同部門的資料應該互通比對,識別持有物業的租戶,羅淑佩就指,會與地政總署研究,但強調租戶如果已買物業,也有責任1個月內主動申報。
至於海外和內地物業申報,羅淑佩指,目前海外未有相應機構可以進行土地註冊資料配對,署方正進行研究,但指境外持有物業,未必代表在香港無居住需要。
另外,房屋署去年收回2200個公屋單位,比以往平均1300多個單位,有明顯升幅,部分是當局要求調查後,自知濫用公屋而自願交回,及違反租約條款,包括丟空、出租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