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加強當局在調查懷疑濫收水費個案時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並將濫收水費的罰則,由現時罰款1萬元,提升至兩級制,首次被定罪的罰款1萬元,其後被定罪的罰款2.5萬元。當局又建議新增條文,讓法庭可命令任何被裁定濫收水費的人,向付款人退還多收的金額。
當局指,現時法例無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強制要求相關人士提供懷疑濫收水費個案的資料,亦沒有條款強制收取水費的人,須向付款人提供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水務監督因而有時難以取得足夠證據檢控。此外,罪行的現行罰則也需要提高,進一步增加阻嚇作用。當局期望修例有助提升打擊濫收水費的執法效能及阻嚇力,預期劏房租戶將可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