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先後裁定,禁止將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的公屋政策,以及同性配偶未能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的政策,屬歧視和違憲。房委會就兩宗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早上被上訴庭駁回。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組成的合議庭,判下書面裁決。所有入稟人沒有到庭,均由律師代表到法庭領取判詞。

對於房委會一方早前指,房屋政策是為了鼓勵市民生育、組織家庭,認為若改變政策就與原意不相稱,法官指同意原訟庭的裁決,認為房委會未能證明在配偶政策下,不同性傾向人士的不同待遇,與鼓勵生育的政策相稱。   

法官又反駁房委會提出,本港的房屋資源有限,擔心改變政策,會令異性伴侶輪候資助房屋時間增加的說法,指輪候時間並非《基本法》保障的權益,更何況案中同性伴侶其中一方已是居屋單位的擁有人,異性伴侶的權益根本不會在本案中受到影響。

法官又指出,配偶政策下的差別待遇是基於性取向,具有歧視性質,而房委會亦沒有足夠的理據解釋,為何同性伴侶在申請公營房屋時,得到與異性伴侶不同的待遇,又認為房委會完全否定同性已婚夫婦享有申請公屋單位的優先權是錯誤,因此駁回房委會的上訴,房委會須支付訟費。 

房委會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詞,以作適當跟進。房委會指出,至今接獲1宗由同性婚姻配偶以「一般家庭」身份提交的公屋申請,及1宗要求將同性婚姻配偶加入為資助出售單位家庭成員的申請。

入稟人李亦豪:感激法庭的判決 惟遺憾未能與伴侶一同見證

居屋政策覆核案的入稟人原為吳翰林,但他於2020年受抑鬱症困擾自殺離世,法庭及後接納他的同性伴侶李亦豪代替吳翰林成為入稟人。

李亦豪透過律師發聲明,指感激法庭的判決,但遺憾無法與吳翰林一同見證,雙方亦無法再一起生活。他又指,案件已經進行4年多,衷心希望房委會經過深思熟慮後不會上訴,令事件早日止息,亦讓吳翰林得到安息。

婚姻平權協會:公共政策不應存在性取向歧視   

婚姻平權協會表示,裁決再次明確指出,公共政策不應存在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政府應主動制定承認同性伴侶的全面框架,而不是延長不必要而且費用高昂的訴訟,以及以片面的方式,處理承認同性伴侶的問題。協會指,同性婚姻是承認同性伴侶的最佳解決方案,認為早前的法庭裁決已表明,政府有權作出相關決定。   

在申請公屋案中,入稟人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結婚後,在香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房委會以申請不符「夫婦」定義拒絕。至於另一宗居屋案件,入稟人李亦豪和丈夫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亦豪無法加入丈夫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