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下周三公布新一份《施政報告》,市場憧憬會有樓市「減辣」措施。地產代理中原地產及利嘉閣地產,相應為二手買賣雙方,提供設有「減辣」條款的買賣備忘錄,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先留空日期,若政府最終公布「減辣」,才寫上合約生效日期及成交期,否則臨約將被銷毀。

地產代理監管局發聲明指,有關行徑並不妥當,容易引起法律爭拗,並會引起物業市場混亂,亦可能涉及瞞稅及其他法律責任。

施永青:備忘錄非合約 僅為避免爭拗

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在本台節目回應時,質疑監管當局只列出「罪狀」但未有提供理據,做法不公平,強調中原推出相關備忘錄前,已徵詢法律意見。他解釋,相關備忘錄是合約的附加條件,並非具法律效力的正式或標準買賣合約,地產代理並不會強制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當中亦不涉及金錢交收或承諾。他指,代理只是為了方便客人、避免爭拗,才將條款白紙黑字寫出來,強調會等到時機成熟,備忘錄才會變成正式合約,一切待政府公布《施政報告》後才作準。

施永青重申,買賣備忘錄只是備用,暫未聽聞有買賣雙方採用。他形容,自己並非迷信權威的人,但公司代理「比較驚青,唔怕官、最怕管」,擔心「得罪」地監局,未必會再採用備忘錄。他又指,對監管當局有信心,相信局方會公事公辦,強調他只是在自由市場下表達不同意見。

地監局:日期屬重要條款 不應漏空

地監局行政總裁韓婉萍反駁指,一直未有清楚說明做法違反哪些指引,是因為地產代理應該要熟悉每項指引,指「施老闆(施永青)是老闆,他應該知道」,根本不需要地監局提醒,否則是畫蛇添足。

她表示,地監局2013年已發布指引,指代理填寫臨時協議時,不應漏空重要條款。她舉例說,如果有首置客打算換樓,就要支付較高的從價印花稅,12個月內未出售物業的話,有部份稅款就不能退回,因此買賣日期很重要,絕對不應留空,以免製造市場混亂。她又指,政府每次在政策中提出調整寬免措施,都會列明日期上的劃界,而非任由相關人士自行釐訂,否則雙方在再協議的過程中,絕對有機會「搬龍門」並引起糾紛,做法危險,完全違反合約精神,代理或需負上法律責任。

地監局批備忘錄條款不專業 代理不能隨便銷毀文件

韓婉萍質疑,相關備忘錄的條款不專業,指無論如何稱呼相關文件,都可能已構成具法律效力的合約,不能容許代理輕易將文件銷毀,「不是簡單撕掉文件,就等同文件不存在」,又指代理有份制訂備忘錄,不應該只要求買賣雙方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就撇清代理的法律責任。

她說,每宗個案都牽涉不同的事實背景和意圖,不能籠統說明簽署備忘錄一定有事或沒有。不過她相信,即使有買賣雙方已簽署備忘錄,都只屬極少數,形容文件淪為學術討論,不會有很大作用,又指中原已將備忘錄「下架」,做法恰當。

江玉歡:買家或承擔較大風險

選委會界別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說,今次事件有灰色地帶,「不會那麼容易沒事」。她解釋,在《印花稅條例》下,「買賣合約」的定義廣泛、難以釐清,無論是具形式的合約,抑或隨意用一張紙寫,都可能構成買賣合約;除非買賣雙方沒有任何意願達成法律關係,否則只要有買賣合約,都必須打釐印。

江玉歡表示,稅務局處理相關個案時,可能會一併審視臨時買賣合約,以及附加的備忘錄,即是視為同一組合約,判斷是否構成潛在交易;屆時如果任何一方指沒有意願達成法律關係,都說不過去。

她說,備忘錄生效至正式交易期間,萬一有突發情況,例如颱風導致物業損壞、有監管當局發出建築命令,或者任何一方突然離世等,相關文件的法律效力都可能會惹起爭議。她亦提出,根據《稅務條例》,如果出現兩份合約,稅務局會按第一份合約計算稅款,意味買家要承受較大風險,最終可能都要付較高昂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