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反修例示威期間,在荃灣被警員開槍射中左胸的學生曾志健,早前承認暴動及襲警罪,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2個月,他另涉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入獄11個月2星期,其中5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判囚3年11個月。

案發時18歲的曾志健,被控在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及大河道一帶參與暴動,在警方撤退期間,曾志健等示威者追上施襲,並以金屬棒擊打一名警員,另一名警長隨即拔槍戒備,被曾志健再用金屬棒擊打右臂,警長於是開槍。曾志健事後被控暴動及襲警罪,但他自2020年10月起缺席聆訊,潛逃逾一年半後,去年7月在西貢北潭涌準備經水路潛逃台灣時被警方重新拘捕。

官:被告明顯有備而來 抑鬱症及槍傷非減刑理由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被告在參與暴動期間身穿黑衣,除了帶備呼吸器及頭盔之外,更自備用藍黑色浮板製成的盾牌及金屬棒,明顯是有備而來,亦恃著人多勢眾,公然以硬物襲擊警員,令受襲警員身體多處嚴重受傷,期間一度無視警長警告,對落單的警員窮追不捨,警員拔槍是出於自衛,是正當執行職務。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自2017年起患有抑鬱症,案發後因槍傷需要接受緊急手術及住院兩周,及後亦因潛逃沒有定期複診,結果耽誤槍傷治療,亦令抑鬱症病情轉差,並已經深感後悔,但嚴舜儀指,這些都不是減刑的理由,唯一接納的是被告在求情信中指,自己重新被捕後一直積極配合警方,更一度被視為控方證人看待,需要接受更多限制的羈留,承受不少精神壓力,酌情扣減刑期,暴動及襲警兩罪被判入獄42個月。

同案3被告涉妨礙司法公正 判囚10至20個月及入教導所

同樣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的3名被告,就分別被判入獄10至20個月不等,當中包括協助曾志健等4名反修例示威者匿藏的35歲倉庫管理員葉豪,其中一名案發時14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在庭上讀出葉豪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他指自己直至2020年底才認知4人逃犯的身分,雖知道協助他們匿藏是違法,但出於同情而沒有即時退出,當初以為自己做的事情是正義,不知道是大錯特錯;當知道4人計劃離港時,已於2021年8月底退出,他指自己沒有因為幫人潛逃而得到任何報酬,又認為自己做了老闆的「替死鬼」。

法官:妨礙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 監禁是唯一選項

嚴舜儀判刑時指,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令司法程序無法順利推行,嚴重打擊執法和法治信心,必須處於阻嚇刑罰,監禁是唯一的選項。她又指,雖然葉豪最初提供藏匿地點時,純粹是受老闆指使,及後當他們計劃偷渡到台灣時,葉豪亦曾經要求他們自首並中途退出,但若不是他為4人租用藏匿地點,以及有人在背後危言聳聽、出謀獻策,以他們年幼的年紀,根本無能力,亦不會藏匿偷渡,若不是警方取得線報及時截捕4人,他們極可能已偷渡成功,認為葉豪的罪行遠高於其他被告,判他入獄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