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稅務局前助理稅務主任,未有在限期前簽署公務員效忠特區的聲明,而被着令提早退休。他不服決定,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案件早前在高院開審,法官高浩文今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認為案件並無可爭拗的地方,申請人須支付訟費。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公務員在限期前完成簽署效忠的聲明具有重要性,認為申請人在限期後才簽署,並無合理辯解,因此當局的決定並非不合理。
申請人1996年加入稅務局,前年1月局方要求他簽署效忠聲明,申請人向局方查詢簽署聲明的必要性及違反聲明的定義,局方將個案轉介公務員事務局跟進,其後申請人在限期後才簽署效忠聲明,前年10月被要求提早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