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罰款800至5300元。自《條例》去年1月生效以來,已有22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種類的款項;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沒有在租賃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沒有向租客提供租金收據。其中被判罰款5300元的一名業主,涉及7宗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