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於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與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他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早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
辯方求情時引述多封由被告家人、上司及街坊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勤奮上進,父母患病,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又指被告沒有任何政治傾向,於本案中亦非擔當領導號召角色,只是在現場逗留約11至12分鐘,叫喊口號的次數亦不多。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接納辯方指本案牽涉的非法集結,比起同類案件相對和平,不涉及暴力行爲或令警員受傷,亦未有令道路完全癱瘓,情況不算最嚴重;又認為被告只是在現場叫喊數次口號,亦沒有使用攻擊性武器,參與程度低,考慮到他過往有相當良好的背景,爲人勤奮、有承擔,而同案另一名用鐳射筆照射警方的被告,被判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為公平起見,決定判囚4個月。
林子康指,雖然非法集結罪的刑罰要具阻嚇性,但仍要視乎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不過他重申案發當日示威者在警署外叫喊辱警口號,持續用鐳射裝置照射警署及警員,行為明顯是針對警隊,認爲警隊是負責維持治安,一旦執行職務時受干擾或挑戰,將會對社會帶來很大問題,這種情況是不能亦不應該發生。
案情指,26歲被告黃佳湧,於2019年9月8日,聯同多名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前往旺角警署一帶集結,期間多人以鐳射筆照向警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