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在觀塘無牌經營找換店及提供匯款服務,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罪成,男被告被判監7個星期零1日,找換店女東主就判監超過4星期零5日,她獲准緩刑。今次是同類案件,首次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海關歡迎法庭裁決,認為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對無牌經營者發出清晰明確的警示。過去同類案件,最高刑罰是判監2個月,但獲准緩刑。
海關去年4月發現觀塘一間找換店的一對男女,在找換店經營牌照申請被拒後,仍然在店內經營匯款服務,於是派人喬裝顧客,要求匯款2000元人民幣到內地,當男職員將匯款收據交給喬裝的關員後,關員就表明身份,即場拘捕他,其後跟進調查,發現無牌找換店的女東主,曾為客人提供14次匯款到內地的服務,亦將她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