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續審,區域法院法官下午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指,由於上訴庭正處理譚得志煽動案的上訴,涉及類近的法律爭議,認為本案待有關案件有裁決後,再作裁決是較穩妥的做法,決定押後裁決,在上訴庭有判決後30日內處理。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上訴庭今年7月開庭處理譚得志案,審訊後押後於9個月內頒布判決。

立場新聞案原定今日下午在區域法院裁決,但及後改為陳詞。控辯雙方下午在庭上就英國樞密院最近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一事作出補充陳詞。
 
控方:香港有特殊社會情況 千里達煽動解讀難完全套用
 
控方指出,英國樞密院就判詞牽涉的千里達煽動罪條文詮釋含糊,無法得知「煽動意圖」究竟是針對物件抑或人物,又指千里達與香港的煽動罪條文有別,兩者的立法歷史不同,千里達是獨立自主的國家,但香港屬於中央轄下,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加上香港於2019年爆發反修例事件,有特殊社會情況,不能將千里達對煽動的解讀完全套用於香港。
 
法官回應控方時指,不同意有關說法,指香港法庭和英國樞密院都是採用普通法,不可以單純因為屬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就斷定案例不能套用,強調關鍵在於理據。
 
辯方:同屬普通法下的罪行 淵源同出一轍
 
辯方則指出,樞密院的判詞明顯指出意圖是扣在被告上,而香港早年已推翻從文字上推定被告意圖的做法,因為有關的推定是違反人權法,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具犯罪意圖,又認為香港與千里達的煽動罪同屬普通法下的罪行,「淵源同出一轍」,認為法庭應該採取樞密院的判詞。辯方亦指,《立場新聞》在營運的7年來曾經發布逾10萬篇報道,當中亦有報道政府及中聯辦一方的聲音,但控方只是從中抽出17篇文章,來推定被告的意圖是非常不公道。
 
對於控方在庭上引述1952年《大公報》被控煽動刊物的案例,指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的意圖,辯方反駁指,當年大公報案裁決時,仍未有《人權法》、《基本法》,認為案件對本案並無約束力,又指法官應該要顧及現行法例為言論自由施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