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商事判決條例》明年在1月底實施,將容許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律政司長林定國在社交網站指,留意到有評論對有關安排表達錯誤及具誤導性的理解,並澄清指判決互認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林定國指,香港法院必須信納提出申請的內地判決符合本港條例要求,才可發出登記令;判決登記人必須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讓他考慮是否要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申請,若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內地判決。
林定國又指,判決互認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因此並不會出現評論所指兩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強調有關安排在香港並非新鮮事,亦符合國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