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的六四集會,在裁判法院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罪名。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官完成聽取雙方陳詞,擇日頒佈裁決。
律政司:不應在刑事程序挑戰禁止集會決定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指,不認為鄒幸彤一方可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指若申請人不滿相關決定,有既定上訴機制處理,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通過相稱性測試作最後決定,考慮到國家安全、公眾秩序風險,不應讓社會有錯覺,以為可以無視警方的決定。市民可利用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當局決定,但不同意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有關挑戰。
譚耀豪又指,案發時正值新冠疫情爆發,歐美等地染疫死亡個案大增,本港當時未有大量死亡個案只是幸運,警方和上訴委員會禁止集會的決定,是考慮到公共衞生風險,避免大型爆發出現。
鄒幸彤一方:警無提出方法下禁集會 應有權質疑禁令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反駁,指警方當時可提出各項附加條件,例如限制集會人數以遏止疫情,但在未有提出更多方法下,警方就認為集會不應舉行,是沒有盡力向主辦方提供協助。彭耀鴻又指,鄒幸彤理應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的合法性,如果禁令不能成立,集會本身便沒有違法,因此禁令的相稱性屬合理辯解。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關注,被告被捕後,是否仍可以提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當局就集會的決定。常任法官李義指,涉案禁令上訴程序在前年5月29日完成,被告4個月後才被控,而且鄒幸彤即使當時擔任支聯會副主席,也沒有資格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質疑律政司一方是否剝奪鄒幸彤的辯護權利。譚耀豪就指,禁令合法性本身非控罪必要元素,而被告被捕後仍有資格就禁令提司法覆核。
因支聯會煽動顛覆等案正在還押的鄒幸彤,早上被押解到庭,她在開庭前與親友打招呼,在庭上亦不時抄寫筆記。德國駐港領事亦有到法庭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