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向各部門主管發信,要求部門必須容許在區議會選舉日上班,而需要投票的員工,可以離開工作崗位投票。信中指,部門需要訂立時間表,彈性安排員工於當值時間內,分批前往投票站投票,相關人員可獲發還全數交通費用,包括的士費。

當局表示,部門主管擬定時間表後,需於指定時間內把相關時間表上報,如有需要,部門會作內部檢查之用。如果有人利用彈性安排,離開工作崗位,而不是前往投票站投票,將會被紀律處分。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指,過往有員工會選擇在午膳時間投票,但部分人由於居住和工作地點較遠,而放棄投票,當局表明可補足的士費,時間就較有掌握,但在彈性工作下,部門要在投票日安排額外人手,替補前往投票的人員。

政府要求外判商允員工區選日投票 違者或減中標機會

當局回覆本台查詢時表示,局長楊何蓓茵向各常任秘書長和部門首長發信,要求指示轄下外判商必須在區議會選舉投票日,讓當值員工有充足時間到票站投票,違者會被紀錄在案,亦可能會影響日後中標機會。當局又指,有關指示旨在讓承辦商早作安排,讓希望投票的員工履行公民責任,不會因為工作而沒有機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