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港讀書的內地女子,承認2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2項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一年。
34歲的被告今年6月獲准來港就讀碩士課程,7月為她的丈夫及女兒,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向處方遞交水電費帳單,作為在香港的住址證明,入境處職員其後向相關公用單位核查後,確認被告所遞交的公用設施帳單均為虛假文書。入境處其後展開調查,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自己並非在港居住,但為令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批,而向入境處虛報居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