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律政司和7名被告分別就上訴庭未經批准集結的「組織」罪和「參與」罪的裁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7名被告上訴至終院。
7名被告質疑原審法官對「流水式」集會的抗辯理由處理不當,又認為法庭在就「參與罪」定罪前,應該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上訴庭法官一致認同,在甚麼情況下需要進行相稱性測試,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排期審理。
至於律政司一方爭議,裁決對政府監管公共集會具有重大影響,要求終院釐清,沒有計劃下帶領遊行,是否構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法官認為有關法律問題在下級法院已經處理,上訴庭亦就「組織」的定義作出正確詮釋,不認為終院有必要再獨立處理,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根據《終審法院條例》,律政司仍有權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7名涉案的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他們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缺乏證據證明各人組織集結,決定撤銷「組織」罪的定罪,其中4人獲減刑3至6個月,至於7人的「參與」罪定罪則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