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男會計文員,透過非法修改公司超過180張支票抬頭人改為自己姓名,再入票到自己的私人戶口,7年間共盜取公司近1200萬元。被告在高等法院承認1項盜竊罪,被判監5年4個月。暫委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斥責被告違反誠信,不接納被告以母親及太太患癌作求情理由,又指判刑亦要考慮到涉案公司因無購買保險而須負上近全數的金錢損失。

51歲被告賴卓宏,案發時任職一間錶帶製品廠的會計文員。案情指,被告自2008年起11月至2015年7月任職期間,管有公司的支票薄,被告藉著用可擦筆在支票上先填上供應商的名字,待董事簽署後,就將支票抬頭人改成自己的名,然後將支票存入私人戶口,藉此盜用公款償還賭債,7年間共盜走近1200萬元。事件直至有管理層發現,才將被告辭退及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