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今日刊憲並即時生效,當中新增具體落實及執行《港區國安法》的條款,列明持牌廣播機構必須在播放的節目中,遵守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而有關贊助節目、間接宣傳,以及對兒童節目重播次數等方面的規定則會放寬。
通訊局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一向是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是應有之義,今次修訂讓相關廣播機構更清楚《港區國安法》的要求,確保提供服務時依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