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列明保安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相關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至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政府將修訂刊憲,即日生效。發言人指,今次是技術性修訂,範圍相關狹窄,無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和原則;又指如果法律程序未完結,通知書暫時繼續有效,是理所當然,因此當局必須作出修訂,令特區政府能繼續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發言人表示,修訂後,危害國家安全的疑犯和被告,財產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獲發通知書的人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者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