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物流局長林世雄發表網誌,表示新一年將立法打擊海上醉駕和藥駕。林世雄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一旦船隻發生交通意外,涉事船員只能被控在海上「危及他人的安全」的一般罪行;如果涉及領港員,則只能按《領港條例》進行紀律研訊。在新草擬的法例下,香港水域內所有在航船隻,在意外發生後,涉嫌干犯海上交通罪行或進行抽查時,獲授權的人員將可要求船長、領港員、甲板與機房值班人員等,進行醉駕或藥駕檢測,亦可逮捕可疑人士並進行調查。

觸犯海上醉駕與藥駕的人,將可被罰款5000元至2.5萬元、監禁6個月至3年。法庭亦可取消犯罪人士在香港履行船上職務資格6個月至5年,重覆再犯者可以終身被取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