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MIRROR演唱會巨型屏幕墮下,擊中兩名舞蹈員的事件,演唱會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6項傳票控罪,被判罰款42萬元。裁判官批評,協興隆員工只是以目測方式釐定機械是否安全,是行業的陋習。
協興隆承認「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等6項傳票控罪。辯方求情時承認安全意識不足,對受傷舞蹈員致以深切歉意。辯方又稱,涉事的屏幕由演唱會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協興隆只是負責安裝和運作,承認目測的做法有不足,事後已委任多名專業人士加入團隊。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時判刑指,協興隆負責安裝屏幕,在事件中責無旁貸;又形容目測檢查或是行業的陋習,隨著科技日新月異,舞台裝置越趨複雜,更需由專業人士監督管理舞台裝置,而不是依賴經驗。
勞工處:裁決向持責者發強烈信息 須保障僱員職安健
勞工處發言人指,有關裁決向所有持責者發出強烈信息,必須根據法例保障僱員的職安健。處方絕不容忍違法行為,僱主及處所佔用人須根據職安健法例,採取足夠職安健預防措施,以保障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