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表示,留意到有討論指內地和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強調是謬誤。發言人指,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兩地法院並不會就案件的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與現行根據普通法以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申請在香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一致。
律政司又指,亦有人聲稱內地法院的判決會自動適於香港,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發言人表示完全是謬誤,強調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登記人亦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對方考慮是否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