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強對含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明日刊憲,所有含有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會被規管為《藥劑業及毒藥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相關規定同日生效。
衛生署發言人表示,現時含0.2%或以上可待因的藥物,只可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藥房憑醫生處方購買;含有多於0.1%,但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必須在藥房及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藥房必須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及簽署;含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必須在藥房及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根據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早前的決定,刊憲後,所有含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藥房在出售前亦必須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
衛生署已去信通知相關持份者,包括藥房,要求將署方提供的藥物銷售管制告示張貼在處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