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歲男子前年4月,先後在九龍3處地方的大廈外牆噴漆噴上字句,結果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被控3項刑事毀壞罪,被告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5個月,另要向涉案的大廈賠償共6000元。
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被告噴漆的字句是挑戰法律,相當有可能導致他人使用暴力,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考慮到被告認罪,願意作出賠償,求情信亦顯示被告心智不成熟,以監禁9個月為起量刑起點,減刑至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