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在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中表明,會檢視對涉及國安案件人士羈留48小時的時限能否延長。保安局前局長、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認為,如果當局決定落實延長羈留時限,應該交由司法機關負責批核,包括聽取被扣留人士法律代表的意見,而非由官員決定。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李浩然表示,同意需要有空間讓執法機構延長羈留,因為危害國家安全是特殊的犯罪行為,很多國家亦有類似延長羈留的做法。他指,最重要是建立一套機制,當調查人員認為有必要延長羈留時,要按程序申請,亦要設立上訴或推翻決定的機制,達致法律公義。
黎棟國:不知道是國家秘密不構成違法
至於在「竊取國家秘密」的罪行上,黎棟國表示,理解市民擔心觸犯法例,但指普通市民接觸到國家秘密的機會小。他指,條文寫明只有明知相關資料載有國家秘密才是違法,如果不知道就不構成違法。
被問到傳媒能否以公眾利益為由免責,黎棟國在本台節目表示,國家秘密往往都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需要平衡考慮,又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經表明會再作研究,形容回應相當清晰。至於公眾利益是否很難大於國家安全,黎棟國強調,現階段需要聆聽及收集意見,再從中取得合適平衡。黎棟國又提到,政府回應坊間意見的速度很快,反映政府內有人專門留意媒體報導。
李浩然:公眾利益應可豁免 惟需平衡國家安全
李浩然表示,公眾利益理應被視為豁免理由,形容是很多普通法國家通行的做法,認為當局需要定義何謂公眾利益及重大公眾利益,並研究豁免的標準,小心平衡公眾利益及國家安全。
李浩然表示,很多普通法國家把豁免的門檻訂得很高,其中英國是門檻最高的國家之一。他指英國相關法例條文訂明,沒有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會屬於公眾利益,公眾利益與國家安全是一致的整體,很難會有一件事是損害國家安全但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