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大批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破壞,藝人王宗堯在內6人早前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宗堯等4人,早上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另外兩名供稱是記者的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暴動罪名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則罪成。
法庭押後至2月6日聽取各人求情,並在3月16日判刑,期間除黃家豪和馬啟聰外,所有被告保釋取消,需要還柙。
法官:王宗堯砌詞以有藉口進入立法會 實質參與暴動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頒布書面裁詞,指王宗堯聲稱進入立法會唯一目的是把充電器交予記者,但被告知道當天立法會已被示威者破壞及佔領,而警方亦打算清場,無必要以身犯險親身進內,可以相約在立法會外交收,形容被告行為令人摸不著頭腦。而被告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後,有多番機會把充電器交予記者,但他並沒這樣做,認為他的証詞不盡不實,只是砌詞讓他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
裁詞又指,片段顯示被告臨離開會議廳前,轉身走向一名戴黃色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旁,並和他擁抱及拍他的膊頭,明顯在表達支持及鼓勵,並意在參與暴動。法官指,沒有忽略被告藝人的身份,而被告憑藉本身知名度,更能引起示威者注意,從而更能促成、協助或鼓勵在場的暴動。
至於有智能障礙、自閉症及思覺失調的被告何俊諺,法官指沒有証供支持被告是受幻聽影響而進入立法會,片段顯示他一度把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肖像畫推到,認為他以此表達不滿和發洩,並激起在場人士的士氣和挑起示威者情緒,令暴動持續下去。
另一名被告吳志勇,裁決指他在警誡下承認到立法會是為了示威,抗爭及留守,並在立法會內接受傳媒訪問。法官又認為,被告林錦均稱,在遊行後留在立法會外休息,只是掩飾自己曾在立法會外逗留和撞擊玻璃,認為被告說法不合理和故意隱瞞。
兩名供稱記者暴動罪不成立但「進入會議廳」罪成 官:警明確要求所有人撤離
另外兩名供稱是記者的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法官指不能否定二人進行拍攝採訪的說法是真確,裁定他們暴動罪名不成立。不過法官指,當時警方指示明確要求「所有人士必須撤離」立法會,用宇並不含糊,不認同辯方可將把記者,抽離「所有人」當中,裁定兩人另外被控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記協表示,對於兩名涉及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的記者,被裁定「逗留議會罪」罪成感到非常痛心,會盡力提供一切可行協助。記協指,事件顯示記者工作期間受到檢控的風險,又指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但實際毫無保障,憂慮案例會進一步窒礙記者的採訪工作。
同案另外7人,包括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曾參與民主派初選的劉頴匡同樣被控,早前已經承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