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回應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指他初步的個人意見認為,可以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建議,在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的罪行,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但要清楚說明引用要求,包括舉證責任,以及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引用,門檻亦不能太低,以防有人濫用。他形容,如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所帶來的傷害未必很大,但披露的國家秘密所涉及的公眾利益程度很高,就有商榷空間。

杜淦堃又指,有意見認為,只有新聞工作者才能引用「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但他認為,若任何人都有機會干犯竊密罪,就應該一視同仁,讓所有人都可引用,才是較適合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