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保安局長鄧炳強在本台節目指,23條下竊取國家機密罪有多個元素,包括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秘密、關乎國家或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7個領域,以及具有意圖,而非關乎機密內容在政府內部的機密分級。他指不能草率決定「普通一張紙」是否國家秘密,亦要考慮來源。至於傳媒報道行政會議消息,會否構成罪行,他以傳媒引述消息指政府正研究發展北部都會區為例,指當局要就未來政策範圍聽意見,看不到有關內容屬不能披露。他又說意圖並非主觀,可在言行反映,並由法庭裁決。 

律政司長林定國指,是否以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辯護理由,不同地方做法不同,其中英國與美國沒有相關辯護理由、澳洲則有;如果披露機密的公眾利益,比維持機密更加重大,相信只會出現在有凌駕性、危急和會影響市民生命安全的情況,辯護理由須列出清晰嚴謹條件,避免被濫用。他指明白公眾關注,政府會積極考慮是否納入有關辯護理由。 

鄧炳強在節目上舉出極端例子,如果保安局長是特務,政策可「累死好多人」,傳媒別無他法,必須揭露,情況就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一般滿足好奇,報道官員特別癖好,則不屬於國家安全考慮。

回應陳文敏 林定國:不應用誇張例子引不必要憂慮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關注23條下「境外干預罪」會否矯枉過正,舉例倘若本港大學與海外機構合作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報告遭政府認為錯誤不實,可能構成罪行。鄧炳強指,學術機構並不屬於境外勢力,亦要考慮發佈人士是否明知而使用錯誤資料,以及相關內容是否涉及「關鍵失實陳述」,包括達到干預效果,影響政府措施和選舉等,他看不到例子涉及相關元素。 

林定國指,作出「關鍵失實陳述」與提出意見不同,形容是針對指鹿為馬、指黑為白,市民不會因為表達個人意見而犯罪,認為不應用誇張例子,引起社會不必要憂慮。 

林定國:扣留時間長短應視乎執法部門需要

政府考慮在23條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國安案件時,有足夠時間調查,包括延長目前48小時扣留時間。鄧炳強指,在充足理據下,才會向法庭提出申請延長扣留時間,不同意會違反人權。林定國指,扣留時間長短應視乎執法部門需要,以及有沒有機制確保有充足理據,指可能有個案「扣留一天都嫌多」,另外有個案「扣留30天都嫌少」,認為單單談論數字多少,並非理性討論。 

有別於2002年23條立法諮詢,政府在今次諮詢文件中,沒有列出建議刑罰。林定國指,今次諮詢要討論控罪元素和辯護理由,反問罪名未定,何以有基礎定出刑罰。他說本港採用成文法,一般是列出最高刑罰,具體刑罰則按案情和在各級法院審理而有不同,認為目前講明某條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對於討論是否將罪行加入23條,沒有幫助,強調要搞清重點,聚焦滿足23條立法需要。

諮詢文件亦有提及考慮完善訴訟程序,減省某些程序,目標是維持公平審訊下,令國安案件可盡快排期審理,林定國舉例指,得悉法律程序需要等待所有文件完成翻譯,質疑相關程序是否已不切實際,拖延時間,他強調必須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會因為減省程序而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