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上月接獲30宗積分獎賞優惠的投訴,按年增加一倍半;而去年全年計,合共收到379宗投訴,連續兩年上升超過2成。其中有投訴人透過向商戶購物,賺取足夠積分換心儀禮品,但發現商戶聲稱有關等級的所有禮品缺貨換罄,但同時商戶正發售禮品,投訴人懷疑禮品並非缺貨,經消委會介入後,商戶由原本堅持禮品「換完即止」,改為稱可酌情安排投訴人換禮物。

有商場單方面更改換禮券商戶名單 消委會:可算是違約

另一名投訴人在商場的換領商場禮券活動中,以會員積分換領電子禮券,換領前確認心儀商戶接受電子禮券,但其後到商戶使用電子禮券時,商店表示不接受禮券,投訴人才發現官網上接受禮券的名單已被更改。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如果商場單方面更改商戶名單,已經可能違反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消費者理論上可按《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循法律渠道追討權益,但實際上若與商場一方打官司,金錢和時間成本都不合理,因此大多數個案都會由消委會調停。她又說,如果商場積分計劃的細則,已列明商場可隨時更改接受電子禮券的商戶名單,而消費者又同意參與計劃,就代表消費者已接受相關條款細則約束。

消委會指,商戶推出積分原為吸引消費者光顧,但如果安排失當,容易惹消費者不滿或爭議,最終令客戶流失。消委會又提醒消費者問清楚積分獎賞計劃細節,並要小心騙徒假冒商戶發出的可疑短訊,以防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