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因為退款糾紛,將寵物賣家「起底」,在網上發布對方的個人資料,被判入獄2星期,緩刑3年,罰款500元。

案情指,27歲的被告前年向事主購買3隻貓,其後因為其中一隻貓出現健康問題,向事主提出退款,兩人未能達成共識,出現糾紛;到去年5月,被告在社交媒體公開群組發布帖文,包含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名、相片、部分手提電話號碼和曾居住的地區,並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和指控。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裁決,指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不但無助解決問題,更會使衝突升級;而且「起底」是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判即時監禁。